(2017)冀0534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玉俊与曲百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清河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俊,曲百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清河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643号原告:张玉俊,女,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清河县。被告:曲百明,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清河县分公司,住所地清河县三羊西街。负责人:张治国,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贾连清,男,该公司员工。张玉俊与曲百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清河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玉俊于2017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俊撤诉。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张玉俊负担。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