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238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庾廷国与徐小平、罗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庾廷国,徐小平,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238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庾廷国,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徐小平,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罗琳,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泸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庾廷国与被执行人徐小平、罗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3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12月30前偿还申请人货款708105元及利息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送达相关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小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云锦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小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云锦分理处账户为*488的存款708105元。二、冻结时间为一年,自2017年04月14日至2018年0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