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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001之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庆俭、王爱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俭,王爱旗,张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001之6号申请执行人:杨庆俭,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爱旗,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虹,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对两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兴华西路路北水城华府8号楼3层4单元308室房产及储藏室经过司法评估后依法进行了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后,该房产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杨庆俭同意按拍卖三次流拍后所定的保留价72.2844万元接受该房产用于依法抵债。现申请执行人杨庆俭放弃对被执行人张虹、王爱旗其他权利的追究且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伐审判员 聂 磊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