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3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辉南县鸿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周新辉、荆丽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523执保30号申请人:辉南县鸿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新辉、荆丽娟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辉南县鸿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新辉、荆丽娟民间借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吉0523民初37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对被告周新辉、荆丽娟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