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建录因与被上诉人尚玉苏、长治市郊区台上乐泽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录,尚玉苏,长治市郊区台上乐泽酒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录,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玉苏,男。委托代理人:张旭东,长治市郊区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郊区台上乐泽酒店,地址长治市郊区马厂镇台上村。经营者:焦立苗,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晶,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建录因与被上诉人尚玉苏、长治市郊区台上乐泽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马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尚玉苏为被上诉人长治市郊区台上乐泽酒店安装了监控设备,尚玉苏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现因设备故障,上诉人李建录通知被上诉人尚玉苏前去修理,在修理设备过程中,被上诉人尚玉苏造成人身损害,本案并非侵权之诉,原审案由健康权不当。确定被上诉人尚玉苏与上诉人李建录、被上诉人长治市郊区台上乐泽酒店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处理本案的关键,原审排除了雇佣关系,但并未正确定性,导致案件处理前提错误,判决失当。被上诉人尚玉苏是为长治市郊区台上乐泽酒店安装、维修监控的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确认,被上诉人长治市郊区台上乐泽酒店的登记经营者为焦立苗,与上诉人李建录系夫妻关系,原审据此认定李建录为实际经营人,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马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建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2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国刚审判员 姬国强审判员 康 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