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国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361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军,该行职工。被告:黄国亮,男,19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