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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袁许荣与被告杨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许荣,杨春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410号原告:袁许荣,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杨春德,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袁许荣与被告杨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袁许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许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袁许荣负担。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碧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