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袁许荣与被告杨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许荣,杨春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410号原告:袁许荣,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杨春德,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袁许荣与被告杨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袁许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许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袁许荣负担。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碧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