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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张明亮,陈秀华,张传兴,孟现芳,马素芹,张君,张传振,李素,李文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65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前,董事长。被执行人: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工业园区刘铺村。法定代表人:张明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雷桂霞,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张秋镇孟楼村。法定代表人:孟现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明亮,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陈秀华,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明亮之妻。被执行人:张传兴,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阳谷农业发展银行员工,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明亮之次子。被执行人:孟现芳,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绿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马素芹,女,1961年2月5日出生,阳谷县张秋镇孟楼村村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孟现芳之妻。被执行人:张君,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张八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传振,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阳谷县安乐镇刘铺村512号,系被执行人张明亮之长子。被执行人:李素,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大布乡熬盐场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李文安,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素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张明亮、陈秀华、张传兴、孟现芳、马素芹、张君、张传振、李素、李文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张明亮、陈秀华、张传兴、孟现芳、马素芹、张君、张传振、李素、李文安银行存款2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