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冯珠亮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珠亮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2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珠亮,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捉获,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闯、潘靖,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珠亮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欣、代理检察员冯文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珠亮及其辩护人王闯、潘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冯珠亮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金某酒店6025房间内,利用一台可以不接入电信企业公用移动网络直接向移动通信用户手机终端发送短信的设备(俗称“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使用的频率,向移动通信公司用户手机发送贷款广告信息。经查,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11日期间,该套设备共获取手机“IMSI”号码1483675个,造成1483479个中国移动国内用户及196个移动国外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2016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冯珠亮在江北区红旗河沟金某酒店6025房间被公安机关捉获,当场查获作案使用的“伪基站”设备一台。经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对涉案“伪基站”设备进行测试,结果为:1、作案用的短信群发设备能在935MHz至960MHz的GSM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专用频段内发射,且平均误差和传导杂散发射等项目检测不合格;2、该设备具有阻断手机接入模拟基站功能,具有给正常GSM手机发送短消息功能;外观无工信部颁发的型号核准证书标识。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冯珠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请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冯珠亮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提出其行为应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冯珠亮的辩护人提出冯珠亮的行为属于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且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冯珠亮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金某酒店6025房间内,利用一台可以不接入电信企业公用移动网络直接向移动通信用户手机终端发送短信的设备(俗称“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使用的频率,向移动通信公司用户手机发送贷款广告信息。经查,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11日期间,该套设备共获取手机“IMSI”号码1480000余个。2016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冯珠亮在江北区红旗河沟金某酒店6025房间被公安机关捉获,当场查获作案使用的“伪基站”设备一套。经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对查获的“伪基站”进行测试和检验,该设备具有阻断手机接入模拟基站功能;具有给正常GSM手机发送短消息功能;外观无工信部颁发的型号核准证书标识;能在935MHz至960MHz的GSM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专用频段内发射,且平均误差和传导杂散发射等项目检测不合格。被告人冯珠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伪基站检验报告、“伪基站”检测查找情况说明、提取笔录、酒店结账单、扣押清单、被告人冯珠亮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珠亮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冯珠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冯珠亮犯罪的具体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冯珠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珠亮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刑期折抵三十二日。)二、查获的“伪基站”设备一套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道荣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