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倪易达与彭晓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易达,彭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2609号申请执行人倪易达,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彭晓军,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生,住广东省从化市。申请执行人倪易达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千民初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彭晓军对该案提起再审,申请执行人倪易达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上述事实有撤回申请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倪易达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