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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闫胜利与苗松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胜利,苗松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284号原告:闫胜利,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晶,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松涛,男,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胜利与被告苗松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胜利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迎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