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闫胜利与苗松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胜利,苗松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284号原告:闫胜利,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晶,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松涛,男,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胜利与被告苗松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胜利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迎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