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生福、胡光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生福,胡光明,福建联顺机械有限公司,龙岩德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429号原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9845381。法定代表人:王庆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荣,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生福,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光明,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福建联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龙州工业园江山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2290373T。法定代表人:刘远生,董事长。被告胡光明、福建联顺机械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华、伍小杰,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岩德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连圣村三塘,组织机构代码59345946-5。法定代表人:林伟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添照、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生福、胡光明、福建联顺机械有限公司、龙岩德联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已经与李生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14元,减半收取计2357元,由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