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换有、付文荣等与陈永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换有,付文荣,陈永范,李洪涛,李晓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330号原告:王换有,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付文荣,女,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永范,女,70岁,汉族,农民。被告:李洪涛,男,35岁,汉族,农民。被告:李晓红,女,52岁,汉族,农民。原告王换有、付文荣与被告陈永范、李洪涛、李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换有、付文荣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换有、付文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换有、付文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换有、付文荣负担。审 判 员 吕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晗书 记 员 徐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