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底天云与被告钱万才、何斌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底天云,钱万才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129号原告底天云,男,生于1960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被告钱万才,男,彝族,生于1961年7月15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何斌,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0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底天云诉被告钱万才、何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底天云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底天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底天云承担。审判员 杨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