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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底天云与被告钱万才、何斌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底天云,钱万才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129号原告底天云,男,生于1960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被告钱万才,男,彝族,生于1961年7月15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何斌,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0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底天云诉被告钱万才、何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底天云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底天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底天云承担。审判员  杨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