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滁州市南谯区珠龙宏博水泥制品厂、李道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南谯区珠龙宏博水泥制品厂,李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区珠龙宏博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珠龙村,组织机构代码57442659-6。投资人:杨继正,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李道明,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区珠龙宏博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李道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道明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道明的银行存款人民1144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