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华明与吕刚、贺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明,吕刚,贺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马华明。被执行人吕刚。被执行人贺凤英。申请执行人马华明与被执行人吕刚、贺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华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刚、贺凤英给付本金1688294.94元、案件受理费20784.00元、公告费6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贺凤英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车位和被执行人吕刚、贺凤英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房屋两套予以了查封。其中上东阳光四期的房屋系轮候查封而无法处置,其余房产另案在处置过程中,本案可等待参与分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刚、贺凤英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吕刚、贺凤英尚欠申请执行人马华明本金1688294.94元、案件受理费20784.00元、公告费6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