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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板墩沟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袁高飞,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经济开发区68号。法定代表人:张殿坤,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2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合同的签订地为府谷县,并且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也在府谷县,府谷县既是被告住所地,又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府谷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合同中载明“当各方在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无法正常解决的,可在先起诉人民法院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且在诉讼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任一方当事人在先起诉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现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其或被上诉人先就本案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