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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阳与刘向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刘向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104号原告:刘阳,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逢,居民。被告:刘向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诉被告刘向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阳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进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