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阳与刘向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刘向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104号原告:刘阳,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逢,居民。被告:刘向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诉被告刘向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阳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进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