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尹长青、叶亚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尹长青,叶亚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176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号绿地中央广场智海大厦10105室。负责人曹江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婧敏、黄世岭,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长青,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叶亚洲,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米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尹长青、叶亚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7326元减半收取3663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