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水萍、黄冬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萍,黄冬发,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63号原告:刘水萍,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刘雅琳,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冬发,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刘芳,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原告刘水萍与被告黄冬发、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常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