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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余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余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冯一中。被执行人余犇,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杭证执字第861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余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杭证执字第86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李俊执 行 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