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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刘翠霞与赵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霞,赵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刘翠霞,女,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建平县榆树林子镇中官营子村9-017号。被执行人:赵胜利,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四段21号楼5单元503室。本院在执行刘翠霞与赵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朝双民初字第5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翠霞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朝勋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