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聪、陈小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聪,陈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聪,男,汉族,打工,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被执行人:陈小锋,男,,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本院在执行刘聪与陈小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31348.5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浙C×××××号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发生事故后,被拖车送入铜陵市舒铜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经调查,该车已因按揭被抵押给银行,且尚欠铜陵市舒铜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费约2.5万元,无执行价值。2017年5月3日,本院向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邮寄了《委托调查函》,委托该院对被执行人陈小锋进行执行送达、财产调查。若查询有财产,一并查封。与此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股权、基金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