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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聪、陈小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聪,陈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聪,男,汉族,打工,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被执行人:陈小锋,男,,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本院在执行刘聪与陈小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31348.5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浙C×××××号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发生事故后,被拖车送入铜陵市舒铜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经调查,该车已因按揭被抵押给银行,且尚欠铜陵市舒铜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费约2.5万元,无执行价值。2017年5月3日,本院向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邮寄了《委托调查函》,委托该院对被执行人陈小锋进行执行送达、财产调查。若查询有财产,一并查封。与此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股权、基金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