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吉林瀚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爱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瀚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爱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843号原告:吉林瀚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紫光秀苑1号。法定代表人:王誉静,经理。被告:刘爱丽,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瀚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爱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瀚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以与被告刘爱丽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瀚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瀚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瀚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