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小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小辉,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小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小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贾小辉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该车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行驶至滑县四间房乡魏南呼村村口时,与秦某驾驶的豫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滑县公安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贾小辉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滑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后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贾小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案发后,民事部分调解解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小辉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贾小辉赔偿秦某经济损失600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小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贾小辉的供述,证人秦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抽血时的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调解证明,被告人贾小辉、证人秦某、高某的人口信息表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小辉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二项规定是为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任何一项都要受到惩罚,而被告人贾小辉却同时违反此二项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09毫克,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并造成了交通事故。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贾小辉的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小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常永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