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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利全、王玉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全,王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79号被执行人刘利全,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玉峰,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刘利全、王玉峰罚金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