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益庆、刘国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益庆,刘国祥,谢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郭益庆,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刘国祥,男,汉族,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谢兰兰,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郭益庆与刘国祥、谢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国祥、谢兰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