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锋杰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杰,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张锋杰,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被执行人王毅,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关于张锋杰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3月28日张锋杰持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向被告送达,故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张锋杰书面同意暂时不予执行。由于本案判决未生效,该判决尚不能作为强制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锋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军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