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安徽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安徽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03723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