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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丁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刑初25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初中文化,岳阳海纳投资咨询公司员工,户籍地临湘市,现住云溪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张兴合,湖南盛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媛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张兴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高某因在岳阳海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到期后逾期未还,2015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丁某与阮某1作为该公司的催款员,开车来到位于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泗泷村的高某家催款。二人一前一后进入高某家堂屋,丁某被高某的妻子曾某1喊去看上次被他们踢坏的门。高某与阮某1争执几句后,就将手中菜刀挥向阮某1,阮某1躲避不及被划坏了衣服。阮某1便往屋外跑,并从车上拿了一根铁链子。丁某发现情况后便问:“高老板,你这是搞莫里哦”,高某又拿菜刀朝丁某砍去,高某2也拿刀朝丁某砍,丁某一边躲一边用手挡高某的菜刀朝屋外跑,返回现场的阮某1则从高某2的背后将高某2的菜刀夺了过来。到大门口时,丁某一脚将高某踢倒在台阶上,并捡起高某掉落在地上的菜刀,拉着高某的头发将高从台阶上拖禾场里,对着高某的腿部砍了几刀,并用脚踢高某的头部、腹部等处,阮某1也上来对高某的腿部踢了两脚。后看到高某躺在地上不再动了便都停了手。经鉴定,被害人高某回肠系膜穿孔并回肠缺血坏死,系重伤二级,属八级伤残;被告人丁某被人用刀致伤头面部等处,属轻微伤;高某2被他人致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目前诊断为抑郁症,被打事件是疾病加重的诱因之一;高某2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自案发至今,岳阳海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高某医药费15万元。被告人丁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阮某1、曾某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收条、借款合同、劳动合同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张兴合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害人高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丁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高某因在岳阳海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到期后逾期未还,被告人丁某与阮某1作为该公司的催款员,多次电话或到高某家找高某催款。2015年11月20日上午10时许,阮某电话联系高某催款后又与丁某开车来到位于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泗泷村的高某家催款。高某确认是来找其催款的人员后,即到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将其中一把菜刀交给其女高某2。丁某、阮某1停好车后一前一后进入高某家堂屋,丁某被高某的妻子曾某1喊去看上次被他们踢坏的门。高某与阮某1争执几句后,就将手中菜刀挥向阮某1,阮某1躲避不及被划坏了衣服。阮某1便往屋外跑,并从车上拿了一根铁链子。丁某发现情况后便问:“高老板,你这是搞莫里(干什么的意思)哦”,高某又拿菜刀朝丁某砍去,高某2也拿刀朝丁某砍,丁某一边躲一边用手挡高某的菜刀朝屋外跑,头面部及左手等多处被砍伤。返回现场的阮某1则从高某2的背后将高某2的菜刀夺了过来。到大门口时,丁某一脚将高某踢倒在台阶上,并捡起高某掉落在地上的菜刀,拉着高某的头发将高从台阶上拖禾场里,对着高某的腿部砍了几刀,并用脚踢高某的头部、腹部等处,阮某1也上来对高某的腿部踢了两脚。后看到高某躺在地上不再动了便都停了手。随后阮某1和曾某1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被害人高某回肠系膜穿孔并回肠缺血坏死,系重伤二级,属八级伤残;被告人丁某被人用刀致伤头面部等处,属轻微伤;高某2被他人致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目前诊断为抑郁症,被打事件是疾病加重的诱因之一;高某2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自案发至今,被告人丁某已通过岳阳海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高某医药费15万元。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丁某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道仁矶水陆派出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人丁某住所地所在的岳阳市云某区司法局出具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丁某居住地的司法所、居委会及其亲属都同意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其矫正环境较好,认为再犯罪风险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认定,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1月20日上午10点多,被告人丁某和阮某1上门催讨海纳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其从厨房拿了两把菜刀,给了一把女儿高某2,自己拿了一把作防备。丁、阮某2进来后,其很紧张,丁某说了什么、做了什么都不记得,只是双手举着菜刀乱挥想把他们赶出家门,不知怎么就倒在屋前台阶处,紧接着感觉有人将其拖到禾场上,后面的情况就不清楚了。2、证人曾某1证言,证明事发当天讨债的两名青年男子中有一人用菜刀砍了倒在地上的高某腿部几下,还用脚踢、踩倒地的高某头部、腹部等部位。另外一名男子因视线挡住没有看清楚,但也参与了打架。3、证人阮某1证言,证明事发当天其与被告人丁某到被害人高某家催讨欠款,二人被高某父女持菜刀追着砍,高某倒地后丁某捡起地上的菜刀用手抓着高某的头发将高往禾场上拖,用刀在高腿部砍了几下,并对高的头部和身上踢了几脚,其本人也踢了高的腿部两脚。4、证人谌某、曾某2、曾某3的证言,证明高某2患精神病,一直没有治好。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视频资料,证明案发当时现场的情况。6、鉴定意见五份,证明被害人高某回肠系膜穿孔并回肠缺血坏死,系重伤二级,属八级伤残;被告人丁某伤情为轻微伤;高某2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高某诊断为抑郁症,被打事件是疾病加重的诱因之一;高某2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7、户籍资料、证明、劳动合同书等,证明被告人丁某的年龄、身份等情况。8、借款合同,证明被害人高某与岳阳海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情况。9、到案经过一份,证明被告人丁某于2015年12月28日到岳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道仁矶水陆派出所投案。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阮某1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11、收条等书证,证明岳阳海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15万元。12、云某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丁某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风险较低,建议适用社区矫正。13、被告人丁某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均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高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丁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岳阳市云某区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被告人再犯罪风险较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责令被告人丁某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持判决书到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友华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XX志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