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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粟小雨与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小雨,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726号原告粟小雨。委托代理人杨志攀,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裕祥,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春杨,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粟小雨诉被告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粟小雨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粟小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粟小雨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华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韩顺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希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