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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德龙与被执行人张建、张宪亮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德龙,张建,张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柴德龙:男,1986年7月生,汉族,铜川市王益区人,居民,住铜川市王益区。被执行人张建:男,1987年12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下石节职工,住铜川市耀州区耀曲镇。被执行人张宪亮:男,1966年9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下石节煤矿,住铜川市耀州区耀曲镇。申请执行人柴德龙与被执行人张建、张宪亮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00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柴德龙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柴德龙医疗费9049.71元(含执行费),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张宪亮、张建在铜川市耀州区下石节煤矿工资9049.71元。申请执行人柴德龙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00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