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韩孝峰、滁州市湖心路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孝峰,滁州市湖心路小学,龙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孝峰,男,201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理人:韩某(系韩孝峰父亲),男,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萍,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湖心路小学,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湖心东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36694565286。法定代表人:林莉,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成尧,男,该校副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辰,男,2012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理人:龙某(系龙辰父亲),男,住地安徽省滁州市。上诉人韩孝峰因与被上诉人滁州市湖心路小学、龙辰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2914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孝峰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韩孝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孝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韩孝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董凡睿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元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