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丽萍、临沂市兰山区宏达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萍,临沂市兰山区宏达电器厂,季瑞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林丽萍,女,汉族。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宏达电器厂,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道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1005504H。投资人朱磊。被执行人季瑞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丽萍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宏达电器厂、季瑞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3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5628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张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洪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