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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温炳金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炳金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21刑初6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炳金,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灵山县人,居民,住灵山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劳增锦,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炳金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7年3月22日、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劳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炳金及其辩护人劳增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31日21时许,灵山县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要求派警到灵山县石塘镇俄境村委会马头肚村查处赌博案件。后石塘派出所所长陈熠安排民警梁某、罗某带领职工黄某2回,治安联防队员黄某1、劳某、陈某、周某共七人在前,陈熠及其他民警驾驶警车在后,先后前往查处。22时许,民警梁某、罗某等人在灵山县石塘镇俄境村委会马头肚村温天月小卖部内发现有四十多人正在赌博之后,便表明警察身份进行查处,在场参赌人员见状四散逃跑,民警梁某、罗某等七人将未来得及逃跑的二十多名参赌人员控制在小卖部内进行查处。约十分钟后,被告人温炳金伙同多名男子聚集在小卖部外用言语威胁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并不顾民警梁某的告诫强行推开小卖部的门,将民警梁某拉出小卖部摔倒在地进行殴打。民警罗某及职工黄某2回、队员黄某1、周某走出门外后也被被告人温炳金等人持木板、长条凳、铁铲等器械殴打,其中被告人温炳金持一块木板对队员黄某1进行殴打,造成被查控的参赌人员趁机逃跑,被殴打的民警梁某、罗某及职工黄某2回、队员黄某1、周某不同程度软组织挫伤。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伤情简介、人员基本信息、证人劳某、陈某、温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罗某、黄某2回、黄某1、周某的陈述、被告人温炳金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炳金伙同他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温炳金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另辩称,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积极赔偿人民币1万元给被害人,并当庭出具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建议对被告人温炳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21时许,灵山县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接到灵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要求派警到灵山县石塘镇俄境村委会马头肚村查处赌博案件。后石塘派出所所长陈熠安排民警梁某、罗某带领职工黄某2回,治安联防队员黄某1、劳某、陈某、周某共七人在前,陈熠及其他民警驾驶警车在后,先后前往查处。22时许,民警梁某、罗某等七人在灵山县石塘镇俄境村委会马头肚村十一队温天月小卖部内发现有多人正在赌博,民警梁某表明警察身份后进行查处,在场参赌人员见状四散逃跑,民警梁某、罗某等七人将未来得及逃跑的二十多名参赌人员控制在小卖部内进行查处。约十分钟后,被告人温炳金伙同多名男子聚集在小卖部外用言语威胁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并不顾民警梁某的告诫强行推开小卖部的门,将民警梁某拉出小卖部摔倒在地进行殴打。民警罗某及职工黄某2回、队员黄某1、周某走出门外后也被被告人温炳金等人持木板、长条凳、铁铲等器械殴打,其中被告人温炳金持一块木板对队员黄某1进行殴打,造成被查控的参赌人员趁机逃跑,被殴打的民警梁某、罗某及职工黄某2回、队员黄某1、周某不同程度软组织挫伤。另查明,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温炳金在灵山县石塘镇石塘街一店铺附近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温炳金被刑事拘留。还查明,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温炳金的家属代被告人赔偿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该款暂存于本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证实2012年1月31日,民警梁某、罗某、职工黄某2回,治安联防队员黄某1、劳某、陈某、周某七人在灵山县石塘镇俄境村委会马头肚村查处赌博案件时,被温炳金等人围攻、殴打致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11月3日,在灵山县石塘镇石塘街一店铺附近抓获被告人温炳金。次日,被告人温炳金被刑事拘留。2、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温炳金的出生年月日、住址等个人身份基本情况。3、伤情简介。证实案发后,被害人梁某、罗某、黄某2回、黄某1、周某的脸部、颈部、头部、背部、胸部、手臂等有多处挫伤。被害人梁某、罗某、黄某2回、黄某1、周某到灵山县石塘镇中心卫生院治疗,经诊断均为:不同程度软组织挫伤。5、证人劳某、陈某的证言。两证人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2012年1月31日21时许,其和梁某、罗某,黄某2回,黄某1、劳某、陈某、周某前往灵山县石塘镇俄境村委会马头肚村查处赌博案件。22时左右,其和其他同志到达马头肚村十一队温天月的小卖部后,看见小卖部内有四、五十人围在一起赌博。随后,民警梁某拿出人民警察证对参赌人员说:“我们是石塘派出所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们的赌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请配合工作”。参赌人员见状马上从小卖部的前、后门逃跑,其和梁某在小卖部内前门处把大门关好,罗某、陈某在后门把门口关起来,把还没有跑出门外的21名参赌人员关在小卖部内。民警梁某、罗某再次表明警察身份,然后对参赌人员进行现场询问查证。过了几分钟左右,其听到大门口有人撞门的声音,其和梁某用身体挡出大门,后来梁某打开一扇门拿出证件对屋外的人说:“我们是警察,现在依法查处赌博,你们不要围观,不要开门让赌博的人逃跑”。说完又将门口关上了。这时,门外有人喊:“今晚不让他们把人带走!”,又有人喊:“打他们!”,大门就被几个男青年撞开了,大门被撞开后几个男青年将站在门口处的梁某拉出门外,这时屋内的二十一名赌徒全部站起来冲出门外,其拦不住就走出门口。走出门口后其看见温妨君等几个男青年围在一起殴打梁某,把梁某打到在地,旁边又有温炳金等几个男子手持木棍、木凳、铁铲殴打周某、罗某、黄某1等人。其看见梁某眼角多出受伤流血,罗某额部受伤流血,周某嘴巴、手指受伤流血,黄某2回手臂受伤,黄某1腰部受伤。6、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灵山县石塘镇俄境村委会支部书记,住在俄境村委会马头肚村。温天月的小卖部内一年四季都有人在此聚赌。2012年1月31日晚上10时许,其在其家门口处听见几个妇女讲:“派出所的人来抓赌了,并且已经打起来了。”不一会儿就见到派出所的警车亮着警灯从温天月的小卖部处开出来。其后来才听人说派出所的警察被打伤的很厉害。7、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其是灵山县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民警。2012年1月31日21时05分,根据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和所长陈熠的部署,其和罗某,黄某2回,黄某1、劳某、陈某、周某前往灵山县石塘镇俄境村委会马头肚村查处赌博案件。22时左右,其和罗某等七人到达马头肚村十一队温天月的小卖部后,看见小卖部内有温业君等四十多名群众围在一起赌博。随后,其拿出其的人民警察证对参赌人员说:“我们是石塘派出所的民警,你们涉嫌赌博,现在依法对你们的赌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请配合工作”。现场参赌的部分人员见状马上从小卖部的前、后门逃跑,其和其他人员将小卖部的前后门关好,将还没有跑出门外的21名参赌人员控制在小卖部内。其要求涉毒人员坐好,并再次告知涉毒人员:“我们是石塘派出所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们的赌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请你们配合”。然后对参赌人员进行现场询问查证。过了十分钟左右,其从门口的缝隙发现大约二十个男子围住小卖部的门口,其站在门口边还觉得有人试图在外面用力推开小卖部的门口,其打开一扇门拿出其的人民警察证对其中一名男青年说:“我们是灵山县公安局的民警,现在正在依法查处一起赌博案件,请你们不要围观,不要打开小卖部的门口让参赌的违法人员逃跑”。那名男青年没有听其的劝告,对其说:“你们民警今晚肯定不能把参赌的人拉出去!”,其再次告诫围在小卖部门口的男青年:“我们是警察,现在依法办案,请不要冲动,阻碍警察执法是犯法的”。其看到围在小卖部门口的男青年越来越多,有的还大声喊:“打他们!”,其只能再次将门关起来,并和劳某一起用身体挡住门口。但是其感觉推小卖部门口的力量越来越大,其和劳某挡不住,门口被推开了。门口被推开后其他被控制的参赌人员开始逃跑,其想走到门口控制局面,却被围在门口的5、6名男子往外拉并将其摔倒在地,用拳头和脚打其的头部和脚,其倒在地上不能还手。其看见在其摔倒的附近,被告人温炳金拿着一块木板,温妨君拿一把铁铲打黄某1。其他男子手拿木凳、铁铲和木棍围住其和罗某他们打。其的左下眼被打伤流血,右眼角被打伤一条血痕,罗某、黄某1、周某、黄某2回等人也不同程度受伤。8、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其是灵山县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民警。2012年1月31日21时05分,根据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和所长陈熠的部署,其和梁某,黄某2回,黄某1、劳某、陈某、周某前往灵山县石塘镇俄境村委会马头肚村查处赌博案件。22时左右,其和梁某等七人到达马头肚村十一队温天月的小卖部后,看见小卖部内有四、五十人围在一起赌博。随后,民警梁某拿出人民警察证对参赌人员说:“我们是石塘派出所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们的赌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请配合工作”。参赌人员见状马上从小卖部的前、后门逃跑,其和陈某走到小卖部的后门把大门关好,梁某、劳某把前门关起来,把还没有跑出门外的21名参赌人员关在小卖部内。其和梁某再次表明警察身份,然后对参赌人员进行现场询问查证。过了几分钟左右,其听到大门口有人撞门的声音,梁某和劳某用身体挡出大门,其听到门外有人喊:“今晚不让他们把人带走!”,又有人喊:“打他们!”接着大门就被几个男青年撞开了,大门被撞开后几个男青年将站在门口处的梁某拉出门外,其马上走出门外。看见梁某被温妨君等几个男青年围着殴打,并把梁某打到在地,其他男子手持木棍、木凳、铁铲对其和其他人进行殴打。其额部受伤流血,梁某眼角、脸部受伤流血,其他人员不同程度受伤。9、被害人黄某2回、周某的陈述。两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均证实其是灵山县公安局石塘派出所职工。2012年1月31日21时05分,根据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和所长陈熠的部署,其和梁某,罗某,黄某1、劳某、陈某、周某前往灵山县石塘镇俄境村委会马头肚村查处赌博案件。22时左右,其和梁某等七人到达马头肚村十一队温天月的小卖部后,看见小卖部内有四、五十人围在一起赌博。随后,民警梁某拿出人民警察证对参赌人员说:“我们是石塘派出所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们的赌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请配合工作”。参赌人员见状马上从小卖部的前、后门逃跑,梁某和劳某站在前门处,陈某和周某站走后门窗,其和罗某站在中间,一起对在场的人做工作。过了几分钟左右,门口聚集了一些群众,其中一个男青年在喊:“今晚不让他们把人带走!”,梁某就对他们说:“我们是警察,现在在依法办案,请不要冲动,阻碍警察执法是犯法的”接着大门就被几个男青年撞开了,大门被撞开后几个男青年将站在门口处的梁某拉出门外拳打脚踢,屋内赌博的人也一哄而散,其和罗某跟在冲出去解围。其看见黄某1被温炳金用木板打头部,温妨君用石头砸黄某1后背,其也被其他男子手持木棍、木凳、铁铲进行殴打。其左手臂受伤肿痛,罗某脸部受伤,梁某眼角、脸部受伤流血,其他人员不同程度受伤。10、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其是灵山县石塘镇综治维稳中心的治安联防队员,平时协助石塘派出所民警进行治安巡逻。2012年1月31日21时05分,其和梁某,罗某、黄某2回,劳某、陈某、周某前往灵山县石塘镇俄境村委会马头肚村查处赌博案件。22时左右,其和梁某等七人到达马头肚村十一队温天月的小卖部后,看见小卖部内有四十多人围在一起赌博。随后,民警梁某拿出人民警察证对参赌人员说:“我们是石塘派出所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们的赌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请配合工作”。参赌人员见状马上从小卖部的前、后门逃跑,其和其他工作人员马上把小卖部前后门关起来,把还没有跑出门外的21名参赌人员关在小卖部内。罗某和梁某再次表明警察身份,然后对参赌人员进行现场询问查证。过了几分钟左右,其看到小卖部的门口被人从外面推开,梁某对站在门外的男青年说:“我们是警察,现在依法执行公务,不要围观和冲进来”,说完又将门口关上,其又听到门外有人喊:“今晚不让他们把人带走!”,还有人喊:“打他们!”接着大门就被几个男青年撞开了,大门被撞开后几个男青年将站在门口处的梁某拉出门外,小卖部内的参赌人员也全部冲出了小卖部。其走出门口的时候,看见有五六个男子围着梁某殴打,并把梁某打到在地,殴打梁某的人里面其认得被告人温炳金和温妨君。其看到后大声说:“你们不要打人”,说完就将温妨君拉开,这时被告人温炳金拿起一块木板朝其的头部打来,其躲闪不及被温炳金打中一下头部。后其又被温妨君用铁铲打中后腰。其他男子手持木棍、木凳、铁铲也对其和其他人进行殴打。其头部和后腰受伤,罗某的额部受伤流血,梁某眼角、脸部受伤流血,其他人员不同程度受伤。11、被告人温炳金在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温炳金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供述到2012年1月31日22时许,其伙同灵山县石塘镇俄境村委会马头肚村其他人殴打前来查处赌博案件的石塘派出所民警,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12、辨认笔录。证实劳某、陈某、黄某1均能在不同组的不同相片中辨认出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中一男子,经查,该男子就是被告人温炳金。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灵山县石塘镇俄境村委会马头肚村温天月住宅附近。1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温炳金的家属代被告人赔偿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该款暂存于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炳金伙同他人持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温炳金的刑事责任成立。被告人温炳金在妨害公务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持械参与殴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温炳金持械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对被告人温炳金从重处罚。被告人温炳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温炳金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温炳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温炳金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炳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黄庆华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人民陪审员  黄礼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世良v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