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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桂珍华与赵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珍华,赵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120号原告:桂珍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0日,湖南省祁阳县人,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被告:赵国平,男,住凤庆县。原告桂珍华诉被告赵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原告桂珍华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珍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5.00元,由原告桂��华承担。审 判 长  谢明天审 判 员  孔祥文人民陪审员  李昕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凯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