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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9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燕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350号起诉人:李燕芬,女,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芦铁斌,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起诉人李燕芬诉被起诉人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由为:1、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返还9770元货款,并以9770元货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起诉人支付货款之日起至被起诉人实际返还上述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利息763.2元);2、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起诉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00元;3、判令被起诉人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5年8月21日通过拉手网手机端APP团购了“唐山百货大楼亲情卡”产品10份,共支付货款人民币9770元(详情见起诉状第二页)。起诉人通过商品兑换流程获取了相应的拉手券密码,并通过拉手网网站规定的流程消费了此券密码,在起诉人完成流程后,至今已经有近一年的时间,一直未收到任何货物。现“唐山百货大楼亲情卡”活动已经下线,虽经起诉人多次致电被起诉人客服电话4000×××7-317进行沟通,但被起诉人始终置之不理,遂形成纠纷。被起诉人在所属官方网���(www.lashou.com)上“团购三包”中明确承诺“消费有问题先行赔付”,据此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全额退还起诉人支付给被起诉人的货款,并且对被起诉人不遵守自己的商业承诺做出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判令如上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提交的起诉材料不能证明起诉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起诉人李燕芬的代理人芦铁斌律师出具补正通知书,要求起诉人于收到补正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递交补正材料,起诉人的代理人于2017年4月7日来院口头告知已于2017年4月6日收到法院邮寄的补正通知书,但是起诉人无法按要求进行补正,且代理人拒绝做笔录。起诉人在收到本院出具的补正通知书7日内未向本院递交补正材料,不能证明起诉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的起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燕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懿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