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明田与十堰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十堰盛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田,十堰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十堰盛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田,男,生于1953年4月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十堰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街办谢家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咸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盛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中岳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长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明田与被执行人十堰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十堰盛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明田与被执行人十堰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十堰盛松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十堰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十堰盛松置业有限公司并按协议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光海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