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与郑书荣、曹立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郑书荣,曹立厚,郑恩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0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齐晏大街。主要负责人:李珺,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郑书荣,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曹立厚,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郑恩祥,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与被告郑书荣、曹立厚、郑恩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克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