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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质颖与罗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质颖,罗亚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初13718号原告:周质颖,男,194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红,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亚群,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周质颖与被告罗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质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亚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质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罗亚群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3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罗亚群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3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之后罗亚群一直未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被告罗亚群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2日,罗亚群向周质颖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周质颖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借款人:罗亚群。庭审中,周质颖陈述,其通过现金方式向罗亚群支付了出借款项3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开庭审核,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罗亚群向周质颖借款,出具了《借条》,周质颖亦支付了出借款项,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周质颖可随时要求罗亚群归还借款,周质颖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亚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质颖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罗亚群负担。案件诉讼费已由原告周质颖缴纳,被告罗亚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周质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欣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雅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