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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戴吉与陈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吉,陈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1968号原告:戴吉,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陈跃,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一楼103、104室。负责人:徐大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戴吉诉被告陈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决定在2017年4月13日下午3时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戴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戴吉负担。审判员 陈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士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