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宏亮诉杨万喜、庞利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亮,杨万喜,庞利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2民初788号原告:杨宏亮,男,37岁。被告:杨万喜,男,39岁。被告:庞利双,男,40岁。原告杨宏亮与被告杨万喜、庞利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宏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万喜、庞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宏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立即偿还欠款30,000元并依法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4日,被告杨万喜由被告庞利双担保,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推拖至今未还。被告杨万喜、庞利双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杨万喜书写的借据及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借款时间、数额及担保人的情况,二被告未出庭质证和进行答辩,故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杨万喜应按双方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并依法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庞利双作为担保人,因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故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该借款依法负有连带清偿的民事责任。被告杨万喜、庞利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万喜给付所欠原告杨宏亮借款30,000元;二、被告杨万喜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给付原���借款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庞利双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杨万喜、庞利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