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第9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海林、曹景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林,曹景梅,杨某,王某1,王某2,张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第978-1号申请人:王海林,男,1952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曹景梅,女,1955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杨某,女,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王某1,女,2016年2月12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女,系上述二原告之母。申请人:王某2,男,2010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孟,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申请人王某1、王某2、杨某、王海林、曹景梅与被申请人张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孟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孟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