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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曾某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033号起诉人曾某奎,男。起诉人曾某奎向本院递交诉状称,2013年6月,贵州黔宜集团能源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红林乡黔鑫煤矿(以下简称黔鑫煤矿)招收起诉人为该矿矿工。2015年5月19日,起诉人在该矿井下作业时,被液压柱砸伤右脚,后经百里杜鹃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调解解除了起诉人与黔鑫煤矿的劳动关系。但该矿未对起诉人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经贵阳市公共卫生救助中心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一期。请求确认起诉人与黔鑫煤矿自2013年6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责令该矿恢复与起诉人的劳动关系。经查明:2013年6月,黔鑫煤矿招收起诉人为该矿矿工。2015年5月19日,起诉人在该矿井下作业时,被液压柱砸伤右脚,2015年11月23日,经百里杜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解除了起诉人与黔鑫煤矿的劳动关系;由黔鑫煤矿赔偿起诉人54000.00元。本院认为,起诉人与黔鑫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劳动仲裁调解解除,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无权撤销该调解书,该起诉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曾加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