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79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吴金练、陈群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练,陈群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79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吴金练,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黄平兰,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群新,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吴金练与被执行人陈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对陈群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已扣划银行存款211660.34元,其他未发现陈群新可供执行的财产,吴金练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金练的债权为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胜虎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