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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北京与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史亚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北京,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史亚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148号原告李北京,男。委托代理人李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铸,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海峰。被告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负责人师海峰。被告史亚波,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负责人薛启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穆利娜,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北京与被告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史亚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北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954.5元,剩余195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