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803号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丹,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