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小欣与徐建珍、徐继汪、汪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欣,徐建珍,徐继汪,汪兴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462号申请人:周小欣。被申请人:徐建珍。被申请人:徐继汪。被申请人:汪兴法,曾用名汪兴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小欣与被申请人徐建珍、徐继汪、汪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小欣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3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小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建珍、徐继汪、汪兴法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凌云人民陪审员 周丽敏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濮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