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七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七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肖七保,男,住吉水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肖七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肖七保应支付申请人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30275.0元,承担执行费354.12元。本院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肖七保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执15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王新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