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夫顺与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夫顺,曹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652号原告:陈夫顺,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曹松,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陈夫顺与被告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曹松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丽清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